市级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先后颁布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业能源〔2013〕1381号)、《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2013〕433号)和《国能新能〔2013〕459号》等《光伏发电运行监管暂行办法》等四项暂行措施,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的若干意见》(国能新能〔2013〕366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光伏电站建设与运营管理》(国能新能〔2014〕445号)。为全面准确贯彻国家政策,积极稳扎稳推进我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详见江苏省发改委门户网站, 以及新能源事业部的“分布式光伏应用政策专栏:)”)。
1、充分认识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发展光伏产业,对于调整能源结构,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加快调整能源结构,落实“节约、清洁、安全”的能源战略方针,保障能源安全,落实生态文明工程决策部署,建设“美丽江苏”,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江苏经济“升级版”。务实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2、准确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本质特点
2013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分布式发电是指用户所在场所或附近地区的建设、安装、运行模式,主要基于用户自发自用,多余的电力接入互联网, 以配电网系统平衡调控或能源综合梯级利用与发电量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是多发设施“。同年,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地或附近建设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主要供用户侧自用, 电网上有过剩的电力和配电网系统的平衡调节“。根据上述两项暂行措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项目站点位于用户站点或附近。二是建设目的为“自用、冗余上网”。第三,网络接入方式是配电网中最近的低压网络。第四,功率平衡由项目所在地的配电网系统实现。市、县发改委(能源)部门要认真研究“两项暂行办法”,准确把握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本质特征,引导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
3、稳步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
今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采用“自发电自用、上网过剩电”或“全网”两种模式,其中采用“全电网”模式的项目将实行当地光伏电站基准上网电价代。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在严格遵守耕地保护生态“红线”的前提下,积极稳步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模式。一是要重点发展“上网余电”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要继续引导和重点利用城乡各类屋顶资源(包括住宅楼、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物流仓储商业设施等),发展“自用、余电网”的建筑一体化分布式光伏发电。在不影响农林渔业基本生产环境的前提下,科学利用农业大棚、鱼塘、湖泊等,发展“以自用为主,并网剩余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二是“全电网”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序有序发展。对于以“全网”模式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充分准确把握国家能源局《通知〔2014〕406号规定的政策界限。一是地面建设限于废弃闲地、荒山坡、废弃垃圾处理场,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的滩涂、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影响生产功能的农业温室和鱼塘。二是建筑物屋顶及其附属用地用于建设的,附属用地的土地状况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一致。三是单项工程建设规模不得超过20MW。第四,接入3.5万伏及以下电压水平。五是项目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站区范围内消耗。三是要严格规范地处理换模申请。已按照“自发电自用、电网过剩”模式运营实施的项目,如电力负荷明显减少甚至消失开云官方app下载站,或原供电合同无法履行,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规定申请变更为“全电网”模式, 市、县发改委(能源)部门应当会同地方供电部门及时进行现场调研。经查办,只有符合车型“变更”条件的方可同意变更备案,备案文件应及时抄送上级发改委(能源)部门,并抄送同级电网企业。
四、切实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规划
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光伏发电(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是利用太阳能的重要方式。一是要加强规划工作。各级省、市、县地方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制定中长期(规划期一般为五年)能源发展规划时,应当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将太阳能利用(包括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太阳能热利用等)纳入规划, 农村能源发展计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计划。制定光伏发电发展规划,要按照国家政策定位,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将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在持续深入资源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国土、环保、住房建设、水利等部门,重点布局各园区,联合创建新能源示范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试点示范区, 组织编制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方案(以2013年为基数,2015年、2020年为规划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省发改委(能源局)。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要及时开展中期考核,及时修订完善方案。二是要加强规划工作。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新能源〔2014〕44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在制定实施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滚动调整的同时,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和发布光伏电站年度实施方案。根据这一要求,全省将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结合地方现有规划和拟建项目,研究提出下一年地方光伏发电(含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方案,每年11月10日前正式报省发改委(能源局)。年度实施方案草案应当包括拟建项目的投资主体、项目名称、选址、建设规模、模式类型(集中式光伏电站、分布式“剩余电网”、分布式“全网”)和并网初步方案。2015年实施计划草案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提交。
5、有效加强政府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服务
按照现行国家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备案制”管理和年度“规模指标”管理。一是加强和完善项目备案管理。市、县发改委(能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和省发改委《关于正式实施的通知》(苏发盖投资发展〔2008〕696号)的规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变相实施审批和审批管理。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应当按照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明确规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方式进行备案,并在备案通知书中约定所选的“模式”和开工、完工时间。项目业主在备案申请材料中未选择“余电上网”或“全网接入”模式的,要求项目业主作出选择,业主拒绝选择的,不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要加强和完善年度规模管理。目前,国家以年度实施计划的形式对光伏电站建设和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规模管理。今后,国家出台年度实施规划、明确全省规模指标后,全省将根据各地规划目标和年度实施规划,特别是近几年的实际发展绩效和各试点示范的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分解发布各市年度目标规模。每个城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解并发布。市、县发改(能源)部门在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要注意把握规模指标。要优先满足采用“自用、上网补电”模式且能在当年完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指标需求。县(区、县级市)指标不足,不能完全满足“自用、余电上网”项目需要时,先在市内调整,市不能调整时,及时书面报告,省发改委在省内调整, 或报送国家能源局。在充分满足“自用余电网”模式项目指标需求的前期,市县可对采用“全电网”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排规模指标。要切实防范因规模过大申报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6、有效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协调引导
分布式光伏发电涉及广泛的政策和许多利益相关者。加强和完善工艺指导,是促进和保障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从建立工作机制入手,突出关键环节,切实加强指导协调。一是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国土、环保、住房建设、水利、供电等部门以及省级以上各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制定区域支持政策,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有效落实项目选型、屋面资源、选型、立案、并网接入等关键环节的具体工作。其次,重点解决关键制约因素。要立足各类试点示范的规模和特点,努力在屋顶规模化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网络连接程序规范高效完成等方面进行创新尝试。对于市区和各开发区以外的场地kaiyun开云官方网站,主要采用废弃的闲置土地、荒山坡、垃圾处理场,以及不影响生态功能、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影响农业大棚和鱼塘生产功能的滩涂,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全电网”模式,可按照“全电网”模式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精神。国家能源局〔2014〕406号和国家能源〔2014〕445号文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以增加农民收入和以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为主要任务的扶贫发展政策要求),通过招标和竞争性选择的方式选择候选项目。
7、有效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过程监管
市、县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职能转变要求,精简行政放权,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有效加强监管。在招标方面,对于并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享受各级政策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采购认证光伏产品,使用有资质要求的建筑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自觉落实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开展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评价,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在项目建设方面,要跟踪项目备案后各项证明文件的取得情况、开工条件的落实情况和准备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在满足条件后及时开工建设,严禁买卖项目备案文件现象。对于已经备案,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导致未能完成本区域年度规模目标的项目,应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投资者在今后几年提出的项目进行必要的限制。
8、突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载体,承担着率先进行一试的责任。根据国家能源局部署情况,国家能源局确定2013年第一批示范区(18个),我省无锡高新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首批示范区实施方案。有关地方和开发区要勇于承担责任,扎实抓实,确保示范区如期实现目标。首先,我们必须坚定我们的目标。根据无锡高新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两市筹备和发改部门主体,国家能源局批复《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工作方案》,到2015年底分别形成50MW和150MW发电能力。无锡、南通市、两大开发区要抓紧分析评估,找出问题症结,围绕创建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二是落实责任。两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引导协调的责任,无锡高新区和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广的责任,江阴富瑞新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和中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要承担开发建设的主要责任kaiyun开云官方网站, 协调落实《示范区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三是要抓紧进展。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新能源〔2014〕410号文件明确规定,到2014年底未达到20MW的示范区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两市和示范区主要投资人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如果投资主体实力不足,可以及时吸引有能力的主体,扩大实施能力。如果屋顶资源协调不力,园区管理部门应主动采取措施,加强整体协调。
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过程中,要加强排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需要在国家、省级层面进行研究解决开云手机平台,请及时书面报告。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十月 25, 2014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委员会、安监局、海洋渔业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省能源监督办公室、省电力公司。